为了增强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我县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陕西省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章程》和《陕西省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包括:
(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联系方式及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劝募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社会捐赠款物接收与使用情况;
(四)年度检查情况;
(五)年度财务报告与年度审计情况。
(六)项目管理运行情况;
(七)基金会近期动态;
(八)媒体对本会工作的评价。
第二条 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完整,且便于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及时、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
第三条 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本人同意,可能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或捐赠人受助人不愿意公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会查询相关慈善公益捐助信息,本会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查询并及时给予答复,捐赠人和受益人不愿意公开的相关信息除外。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信息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拟公开的公益捐赠与使用情况;办公室负责信息的具体公开以及信息文件的登记归档处理。
第六条 凡属机构年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信息公开,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审议意见由理事长签发。
日常性捐助信息和捐赠款物拨付使用等信息,在公开前需报送秘书长审批签发。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
捐赠信息在收到捐赠后及时公开。
对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公开一般不超过6个月。
机构年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信息于次年4月份之前对外公开或按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八条 本会信息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一般工作动态和项目活动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打印文本进行审核,办公室审签,秘书长审定后,向网站上传,并送交办公室存档;
(二)新启动项目的公开,应按确定的方案,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理事会研究,向办公室报备后上传;
(三)阶段性活动的专栏开设,由各部门形成完整的文字性方案,经秘书长签字后交由办公室安排制作上传;
(四)图片、音频、视频文件,应按照要求的文件大小进行处理后上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