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章程》,为了管好用好基金,确保项目合法有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评审立项、项目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监督检查。
第一条 评审立项
(一)项目部提出立项需求,提供立项所需资料。
(二)基金会组织立项评审,确立项目计划。
(三)常务理事会对项目计划通过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最终审核,批准立项。
(五)突发应急小额的救助项目,按《陕西省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部储备一定数量的项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
第二条 项目管理职责。项目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
(一)领导小组职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做到事前公示,事中监督,事后检查验收。
(二) 项目管理部的职责。要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镇(办事处),制定项目计划书和实施办法及时兑现项目救助金或补贴金,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项目资金决算等。同时对所管理的项目要终身负责。
第三条 项目实施程序
(一)根据项目实施办法,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础工作,并提交秘书长;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项目部收到基金会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申请所需项目资金;
(三)财务部收到申请和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四)资金到位后,项目部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或补贴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
第四条 项目监管
(一)所有项目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
(二)项目部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将救助金或补贴金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责令其限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三)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冒领、多领的,将如数追回救助金或补贴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