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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12-14 | 923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请问为什么要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如何扩大?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负责同志:正如大家感受到的,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给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也使得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生活更加困难。为此,民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努力把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但是,一些游离于低保制度之外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疫情导致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加之缺乏政策保障,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

比如,一些家庭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就业,收入来源被切断,生活陷入困境;还有一些依靠灵活就业、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疫情导致家庭收入骤减,而食品、防护用品等基本生活支出骤增,以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增大。为了有效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众面临的基本生活困难,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通知》提出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关于“如何扩大低保覆盖范围”,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词是“适度扩围”。按照《通知》要求,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是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基础上的适度“扩围”。“扩围”的主要方式是进一步放开“单人保”,正如刚才我介绍时所说的,此次《通知》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通过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整户保”与只保障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单人户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低保覆盖范围,提高低保兜底保障能力。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通知》还提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目前,一些地方采取适度放宽低保认定财产标准、在计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扣减一部分必要支出或收入豁免等措施,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以此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问题二:《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请问,出台这一政策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负责同志:运用临时救助制度为受疫情影响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可以说是这个《通知》的亮点之一。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这是落实“凡困必帮、有难必救”要求,进一步消除救助保障盲区的现实需要。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就业压力明显上升,一些群众下岗失业,失去生活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总体上看,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和失业保险政策的困难群众和失业人员,都纳入了相关救助保障范围,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但随着疫情影响持续发酵,还有一些政策尚未覆盖到的群众,特别是那些既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失业人员,比如农民工等,低保制度和失业保险政策都没办法覆盖,由此产生了救助保障的政策“盲区”,他们的基本生活面临较大困难,迫切需要出台一些阶段性救助措施,帮助他们解除“燃眉之急”,渡过生活难关。

另一方面,这是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功能的制度要求。大家也知道,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在实践中,临时救助制度具有对象覆盖广、救助时效性强、救助方式灵活等特点,在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这既是临时救助制度应当承担的任务,又是临时救助有效应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的一次积极探索。

相关链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