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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12-14 | 2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工作,规范“神木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共陕西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市县两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通知》、《陕西 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中共榆林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县两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通知》、《榆林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 理使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民生慈善基金会.合作设立,旨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特困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给予生活、医疗、就业、助学等方面帮扶,褒扬奖励先进典型,调动退役军人建功立业积极性,不断提高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政府财政资金注入、市民生慈善基金会划拨。

第二章基金接收

    第四条基金由市民生慈善基金会设置.“神木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账,对基金注入、划拨、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注入、划拨资金的单位,大型企业和社会各界爱心捐赠人有权在基金约定使用范围内决定资金数额、用途和方式,资金的接收与使用,应当尊重其意愿。未明确表达意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六条注入、划拨资金的单位、捐赠方要求签订协议的,由市民生慈善基金会与其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注入、划拨捐赠完成后,市民生慈善基金会负责向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票据。

 

第八条慈善项目终止后,专账资金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未规定的,由市民生慈善基金会变更、收回,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注入、划拨捐赠到专账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民生慈善基金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向注入、划拨、捐赠方颁发证书和纪念牌匾,并将其善举录入市民生慈善基金会永久保存的《慈善功德簿》。对捐赠事迹突出的捐赠人,要积极推荐其参加市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并授予相应的荣誉。

 

凡捐赠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捐赠人要求举行捐赠仪式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民生慈善基金会为其举行捐赠仪式,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捐赠人的爱心善举。

 

第三章基金管理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生慈善基金会联合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任,委员由双方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安排部署基金的总体运行工作;研究基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帮扶类别和标准;负责向注入、划拨资金的单位,大型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代表反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帮扶项目初步评审并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负责对基金财务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督查检查和绩效评估;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 为加强基金监督,成立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监事委员会。监事长由市民生慈善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改科技局、能源局、财政局、工贸局、国资中心负责人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代表担任。

 

基金监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基金规范运行;列席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二条管理费用。从年度总支出中提取一定费用作为管理成本费用,并依法自主支配基金孳息。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基金。市财政注入200万元,市民生慈善基金会划拨2000万元,两项资金2200万元.到基金专账后,资金本金基数不动,只使用利息。

 

第十四条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使用原则。

 

(二)市政府统筹指导,实行属地帮扶原则。

 

(三)普惠保障与特殊关怀相结合原则。

 

第十五条使用范围。本基金除捐赠协议另有约定外,主要用于具有神木市户籍,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生活困难帮扶。因灾导致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评估核审后,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社保缴费帮扶。对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养老保险费的特困退役军人,经评估核审后,给予一定资金帮扶。医疗帮扶。退役军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无力支付的,经评估核审后,给予一定资金帮扶。教育帮扶。退役军人无力承担子女就学和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教育费用的,经评估核审后,给予一定资金帮扶。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军人,连续失业一定期限成零就业家庭,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特别困难的,经评估核审后,给予一定资金帮扶。创业帮扶.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并带动退役军人稳定就业的,经评估核审后,给予-定资金帮扶。支持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经评估核审后,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褒奖激励。对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公民道德、抢险赦灾、见义勇为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优秀退役军人,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其他援助。对于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援助项目可以予以适当帮扶。

 

第十六条本基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生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接受注入、划拨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基金审批

 

第十七条 对需要帮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民生慈善基金会按照基金使用范围进行项目设计,提出项目建设意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基金配捐支持网络筹款项目的资金,由市民生慈基会按照筹款项目执行计划提出意见,经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生慈善基金会负责按月核实基金的募集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效基金运行机制。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靠前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纳入帮扶范围,做到发现快、帮扶快、见效快。

 

第六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将所募善款统一汇入市民生慈善基金会设置 的“神木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捐赠义务。对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资金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基金监督工作机制。对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确保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事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金事后评估工作机制,定期出具评估报告。对已执行的项目最终达到的预期效果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事后评估结果,应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生慈善基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建议,通过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基金管理使用工作水平。

 

第八章跟踪问效

 

第十七条 建立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相关部门关爱基金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急难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第二十八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关爱基金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切实做好基金援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因责任落实不及时,不按规定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