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义工(志愿者)服务工作,加强义工(志愿者)管理,确保义工(志愿者)服务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义工(志愿者)服务队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社会公益宣传和服务工作的非商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服务队以“服务他人、扶贫助困、奉献社会、传播文明”为宗旨,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服务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陕西省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义工(志愿者)服务总队下设六支专业服务队,分别是:
(一)关爱留守儿童义工(志愿者)服务队;
(二)关爱空巢老人义工(志愿者)服务队;
(三)医疗卫生义工(志愿者)服务队;
(四)法律援助义工(志愿者)服务队;
(五)文艺宣传义工(志愿者)服务队;
(六)信息宣传义工(志愿者)服务队。
第五条 陕西省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义工(志愿者)服务总队在21个镇(办事处)设立服务分队。
第三章 活动开展
第六条 服务队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呈报基金会审定。
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主题、经费预算、交通方式等。
第七条 活动方案确定后,活动负责人应尽快发出通知,并做好通知记录。
第八条 参加活动的义工(志愿者),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请提前请假。
第九条 活动应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做到各司其职,确保安全。
第十条 活动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认真进行总结。
第四章 义工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从事义工(志愿者)服务;
(三)具备参加义工(志愿者)服务要求的基本技能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务队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填写《义工(志愿者)申请登记表》。
(二)总队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报基金会审定。
(三)基金会向申请人颁发义工(志愿者)服务证和徽标。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义工(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服务活动及基金会组织的相关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获得从事义工(志愿者)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三)义工(志愿者)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服务队提供的帮助。
(四)对义工(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申请退出服务队。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义工(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服务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服务活动,接受服务队相关负责人的指导和安排,切实履行服务承诺,完成服务工作;
(三)尊重服务对象,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服务队和义工(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自觉抵制任何以义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活动和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管理制度
(一)每次活动应提前通知义工(志愿者)本人,所有义工(志愿者)应自觉接受服务队管理。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
(三)使用统一标识。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应携带服务证件,佩戴徽标。
(四)定期提供服务理念、服务知识和服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义工(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保障义工(志愿者)权益,探索和完善义工(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六)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工(志愿者),总队可取消其队员资格。
第十七条 依据已认定的义工(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结合服务业绩,实行证书授予制度。
第十八条 星级认证制度
根据义工(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级义工(志愿者)。参加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晋升为一星级义工(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晋升为二星级义工(志愿者),以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晋升为五星级义工(志愿者)。
总队对星级义工(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服务证件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九条 证书授予制度
总队在年终对本年度在服务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优秀义工(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
优秀义工(志愿者)由活动负责人或各分队队长推荐,经总队审核报有关会议,授予其优秀义工(志愿者)荣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长期在神木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申请加入本队的,由本服务队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陕西省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