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民生慈善基金会
“蒲公英”爱心基金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关注贫困母亲、贫困儿童,助力全市脱贫攻坚,陕西省神木市民生慈善基金会决定设立“蒲公英”爱心基金。为保障基金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救助对象为:神木市户籍的城乡贫困母亲、贫困儿童。
第三条 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蒲公英”爱心基金项目。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由陕西省神木市民生慈善基金每年出资80万元,设立“蒲公英”爱心基金,用于贫困母亲、贫困儿童的救助。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五条 “蒲公英”爱心基金按以下情况进行救助:
救助标准:
1、对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系统疾病、新生儿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血管介入术、器官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的人群,合疗保险报销后自费金额,根据医疗结算单:
(1)10000元以下,救助2000元;
(2)10000元-20000元,救助3000元;
(3)20000元-40000元,救助4000元;
(4)40000元及以上,救助5000元。
2、持有孤儿证的孤儿、在册贫困户,救助5000元。
3、享受民政局救助的低保户、五保户,不再救助。
第六条 “蒲公英”爱心基金对下列情形导致贫困的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未按医嘱服用、外用、注射药物受到的伤害,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事故,整形整容就医等;
(2)因民间借贷导致贫困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救助的。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市妇联负责建立全市“蒲公英”爱心基金救助对象信息库,并建立台账,对爱心基金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次一案,材料齐全,数据真实,并报基金会一份档案。
第八条 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救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成立“蒲公英”爱心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基金会。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救助对象,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贫困母亲、贫困儿童: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镇(办)、街道妇联提交救助申请,填写《“蒲公英”爱心救助基金申请表》,申请人同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孤儿需提供孤儿证原件和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凭单;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复印件;如因灾祸导致的贫困提供所在村、社区的证明材料;银行账号;二寸彩色照片2张。
第十二条 申请时效:
1、上半年:救助对象应在每年3-4月上报资料,5月市妇联和基金会入户调查,6月底发放救助金;
2、下半年:救助对象应在每年7-9月上报资料,10月市妇联和基金会入户调查,11月底发放救助金
第十三条 审批:“蒲公英”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核后,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注明原因后退回,由所在镇(办)、街道告知申请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公示及发放: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基金会官网、公告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过基金会专户将救助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蒲公英”爱心基金,由市民生慈善基金、市妇联负责实施,各镇(办)、街道要宣传和贯彻落实好爱心基金救助政策,做好本辖区救助对象的调查、摸底、上报、核实和公示工作。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民生慈善基金会、市妇联把“蒲公英”爱心基金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每一个环节工作都得到有效落实。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蒲公英”爱心基金在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实施“蒲公英”爱心基金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使爱心基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检查。对“蒲公英”爱心基金救助工作实行年终检查通报的工作制度,确保“蒲公英”爱心基金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慈善基金会“蒲公英”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