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县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水平,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县民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全县实施扶残工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享受对象
(一)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持有四级残疾证的困难残疾人,均可享受基金会的生活补贴。
(二)精神病人服药补贴: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长期服药的困难家庭精神残疾人,均可享受基金会的服药补贴。
(三)人工耳蜗安装:不满7周岁的儿童,听力损失为重度聋儿以上,佩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且家庭配合并有能力承担术后康复训练费用的人工耳蜗安装困难家庭,均可享受基金会的资助。
第二条 享受标准
(一)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0元;
(二)精神病人服药补贴: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三)人工耳蜗安装:基金会资助医药费用总额的80%,每例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持相关证件经县残联审核报基金会审定;
(二)基金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发放办法
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精神病人服药补贴、人工耳蜗安装资助按核定享受标准,由基金会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补贴或资助账户。
第五条 特殊情况
(一)领取基金会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和精神病人服药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二)领取基金会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和精神病人服药补贴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含缓刑),服刑期间停发补贴。刑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当时享受的精神病人服药补贴和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领取,停发期间的补贴不予补发。
第六条 项目监管
(一)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将扶残工程的补贴或资助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基金会责令其限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冒领、多领扶残工程补贴或资助的,将追回补贴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基金会。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