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我县困难家庭入园幼儿健康快乐成长,经县民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对全县困难家庭入园幼儿实施生活补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享受对象
全县所有公办、民办及附属幼儿园中神木籍困难家庭幼儿。重点对象是:①优抚对象的幼儿;②城乡低保户的幼儿;③儿童福利机构幼儿;④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⑤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绝育户困难家庭的幼儿。
第二条 享受标准
符合享受对象的困难家庭幼儿在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5元,每学期按125天计算。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困难幼儿家长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幼儿园初审报教育局审查,最后由基金会审定。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初。
(二)基金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发放办法
符合困难幼儿生活补贴条件的,其生活补贴由基金会通过银行按学期一次性转入困难儿童生活补贴储蓄账户。
第五条 特殊情况
领取基金会助幼工程生活补贴期间离开本县幼儿园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第六条 项目监管
(一)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将幼儿生活补贴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基金会责令其限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伪造证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幼儿生活补贴,将追回补贴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基金会。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