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民生慈善基金会
“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4年,按照神木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经陕西省神木市民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市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公益项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对象
神木市境内由市民政局批准建设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区域性养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原则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对象为年龄在65周岁以上老年人,服务老年人数必须在20人以上,特殊情况下最低不得少于15人。
第二条 享受标准
根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给予伙食补贴,补助标准为10元/人/天。其中民办、公建民营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实际服务老年人数的计算方式为:当月实际服务老人天数在15天及以上的享受补贴;不足15天的不享受补贴。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由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向所在地镇街政府提交上季度本机构(组织)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数据情况、服务协议。
(二)各镇街政府对当地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提交的享受伙食补贴人数等材料审核后报送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在收到镇街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于每季度季末之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提交市基金会,市基金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发放办法
各镇街政府开通“养老服务补贴”项目的神木市农村商业银行专户,市民政局统计账号后上报市基金会。伙食补贴由市基金会按季度通过银行转入各镇街政府专户,再由各镇街政府向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发放。
第五条 项目监管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补贴、接受检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五年内取消申请补贴资格,并对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市民政局和市基金会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机构,取消下一年度该单位获得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陕西省神木市民生慈善基金会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