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0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在京召开《慈善法(修订草案)》座谈会,听取来自学界专家、业界代表就《慈善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邓国胜教授主持会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民政部培训中心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水滴公司、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内蒙古老牛慈善基金会等业界代表30余人出席会议,与会代表围绕会议主题发言并进行了热烈讨论。郑功成会长首先介绍了《慈善法》修法的进展情况。他接着指出,《慈善法》是规制我国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慈善法的修订是我国慈善领域十分重大的事情,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及慈善分会为慈善法修订开展过多次专题调研,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向国家立法机关提交过多份修法研究报告,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起草有质量的慈善法修订草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许多建议已经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了体现。现在,为使慈善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举行此次会议,就是为了听取学界与业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为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做出新的贡献。
清华大学教授邓国胜指出,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将把很多非法人的慈善组织排除在外,这可能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增长,甚至会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他认为,《慈善法》出台以后慈善组织的数量增速不仅没有快速的提高,而且还出现了下降的情况。最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没有起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特别是促进慈善组织发展应有的作用。如果按照第十条现在的写法,仍然达不到这个目的。他建议直接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设立慈善组织。他提出在应急慈善的协调机制中应当给予慈善组织制度化参与的渠道和席位。北京大学副教授金锦萍指出,之所以要立《慈善法》,是要明确公众从事慈善事业的权利,因而要便利和规范设立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或其他从善路径。这意味着当个人想通过专业性、组织化的途径从事慈善事业时,法律应该提供足够可供选择的路径。在具体路径选择中,法律应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受益人还是其他方,从而最终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她具体从慈善组织的认定、互联网慈善、慈善财产、应急慈善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指出,应急慈善是修法的亮点,要增加促进慈善组织主动发挥作用的措施。她强调,不能将信用体系放在本法,本意是激励,实际却可能适得其反,变成了“道德法”。她认为,慈善信托的信托人不得自行辞任的说法太绝对,应改为慈善信托的信托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指出,不应把慈善组织法人化,慈善组织法人化表面上看起来是和《民法典》衔接,但其实没有做到,最多只能说是和《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制度的衔接。他建议参照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责。他强调,慈善组织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在本法中的授权性条款不仅没有意义,而且限制了国务院或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限。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德健指出,对于不具有突发事件应对目的的慈善组织,常规情况下必须坚持慈善目的原则,不得接受该目的之外的其他慈善捐赠;但法律可以考虑在突发事件中免除其责任,从而确保这些慈善组织接受突发事件救助方面的捐赠财产,并利用其自身优势从事突发事件救助的相关工作。他认为,在突发事件中,政府部门不得指定特定慈善组织统一处理慈善捐赠接收或物资分配,不得将慈善组织受赠财产纳入政府财产中加以处分。慈善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筹集的财产,应当由慈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与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使用。除非法律法规特别规定,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因此,《慈善法》的修订还要增加突发事件中慈善目的原则的突破、应急免责条款、应急慈善财产的处分自由保障等条款。中山大学副教授周如南提出,慈善募捐分为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本身不是对称结构,公开募捐应该对应非公开募捐,这样才符合逻辑上的对称性。他认为民政部门、文明委、共青团等不同部门都涉及慈善服务与志愿服务,在实践中多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志愿认证体系,应当互相打通,实现慈善服务的融合发展,他建议,理清《慈善法》中的慈善服务与志愿服务相关条文的关系,将二者的内容相衔接。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认为,在对慈善组织的财产进行定义时要把服务收入、投资收入和这些活动的固定资产列举到里面,以此对应第九十一条慈善组织所提的收入,并在第十章的投资措施中把慈善组织的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列举出来。他建议,在促进措施中增加国家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和个人筹资平台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杨春燕指出,《慈善法》自2016年以来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参与慈善活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今在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慈善”被赋予新的功能定位,《慈善法》有关内容也有必要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她认为,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提出一系列措施非常有必要,但同时要更具有前瞻性,关注互联网+公益慈善。其次,要对慈善组织给予更多的支持,尤其是在慈善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方面需要更多鼓励政策。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陈红涛认为,政府非常鼓励中国民间组织走出去,也有不少民间组织走出去,但在相关法律规定支持方面一直没有体现。他建议将修订草案中的“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改为“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合作与交流”。另外,对“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的表述语义过于宽泛,容易扩大备案或审批范围,大幅增加行政机关的监管成本和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恐不利于慈善国际交流的开展。目前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就是对非政府组织合作有要求。如果将个人也纳入管理既不现实也不利于鼓励参与。他强调,需要增加在海外开展公益活动时按当地相关法律执行的内容,为在海外开展公益的组织提供法律依据。水滴公司合伙人、高级副总裁郭南洋指出,《慈善法修订草案》将个人求助纳入法律规范是一个进步,他希望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规制能够更加合理,以确保网络个人大病求助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彭艳妮指出,《慈善法》的修订重点要加强对慈善人才的综合培养与激励褒奖,提升慈善行业组织对慈善工作的协助作用。她建议明确慈善组织是特殊的捐助法人身份,畅通慈善组织身份的认定和撤销机制。她强调,要明确震慑慈善诈骗及相关调查处理措施,明确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等的有限连带责任。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彭志坤指出,未来中国慈善走向世界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如何同世界分享中国慈善的实践与经验,如何为国际健康公益生态建设提供思路等内容。他建议《慈善法》通过制定相关激励与促进措施,鼓励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腾讯公益平台项目总监张帆指出,关于不得在公开募捐页面插入商业广告的表述要修改为不得进行非法的商业化运作。其次,关于捐赠人匿名或者是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该做好相关记录,这个规定应予以保留,她提出,现在互联网小的捐赠其实越来越多,保留此项对整个环境和趋势都是向好的。中华慈善总会筹募部部长刘芳指出慈善事业发展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活力需要进一步激发,这也是慈善法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她从慈善活动的定义、慈善组织的认定、慈善信托、慈善财产、社区慈善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内蒙古老牛慈善基金会法律事务部部长程会田指出,《慈善法》的修订应当明确利害关系人的定义和范围,慈善信托监察人设置的新旧法需要实现衔接。她建议,取消公募基金会年度指出和管理费用的具体比例,以及在慈善组织投资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马剑银指出,修订草案有一定的突破,与时俱进,在互联网慈善、应急慈善、社区慈善以及慈善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等问题上都有一些崭新的规定,也弥补了原有法律中的一些疏漏,有关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个人求助服务平台、应急慈善等内容中留出了制度完善的空间。他具体就慈善目的与公益性标准、慈善组织的形式与慈善组织认定、慈善募捐与募捐平台、慈善财产与慈善信托、慈善法的“鼓励性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栗燕杰指出,慈善目的不能限定于老和弱,也要把儿童福利相关的建设放进来。其次,在慈善服务里面,要更严格地规定服务提供点也不能宣传烟草。他建议,关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应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编制和定期向社会公开一个慈善发展的年度报告,以督促其落实《慈善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他强调,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备的责任体系,对于违法的,包括故意诈捐和利用慈善诈骗的需要从严处罚。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斌指出,总则部分第一条在增加了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的基础上,应当再加上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共同富裕,并要具体体现在慈善服务、制定措施等章节,以进一步明确界定慈善服务的具体内容,跟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的内容进行衔接,并且要明确相应的促进措施。其次,关于应急慈善目前主要关注紧急救援阶段,并没有重视灾前预防和灾后重建的阶段,对于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服务的关注不足,建议增加慈善服务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和慈善服务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高静华指出,关于慈善活动的界定,除了加上儿童相关的慈善活动,还要加上青年援助,推进职业健康和安全,促进公共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别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等内容。此外,对于犯罪的预防也属于重要的公益活动。她建议,在第十章促进措施中应直接增加一条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有机融合的条款。她强调,目前修订草案中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是关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和政府部门在出现违法行为的时候应当承担一定法律的后果,但对于捐赠人的法律责任相对缺失,因此,还要增加关于捐赠人责任的条款。民政部培训中心教授赵晓芳认为,《慈善法(修订草案)》第46条增加了遗嘱和其他形式是法律修改方面的进步,但在关于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生效七日内去备案的规定没有考虑到遗嘱信托的特殊性。遗嘱信托的特殊性是立遗嘱的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能没有关系,会出现委托人指定的受托人并不知情的情况。建议将遗嘱信托备案和其他慈善信托的备案程序加以分别规定。
郑功成教授在总结时对大家提出许多有价值的建议表示感谢,他继而指出,《慈善法》的修订完善既要遵循慈善事业发展的捐献自愿、社会自治等普适规律,也要尊重中国的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以及慈善行为取向,走出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新路。为此,必须营造有利的法规政策环境,慈善事业才能更好的发展。他希望学界和业界同心协力,为打造一个更加有利的慈善法制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